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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文献赔偿规定

  • 发布时间:2016-11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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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作者:xiel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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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阅读次数:6819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 图书馆藏书是国家财产,是通过日积月累才形成的文献资源,广大读者应深明藏书的特殊价值,深明图书馆藏书建设的艰辛,自觉爱护图书。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藏书的损失,特制定本规定。
1、读者遗失图书均须赔偿,按遗失图书原价2—5倍赔偿现金,具体规定如下:
    ①198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;
    ②1981—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4倍赔偿;
    ③1991—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;
    ④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2倍赔偿;
    ⑤多卷书(包括成套书)丢失单本者,按全卷(成套)价格赔偿,所赔的原套图书概不退回赔偿者,丢失1本以上者,按成套价格依据以上①—④规定处理;
2、集体借阅的图书如有遗失损坏,由集体借书负责人负责赔偿。
3、读者遗失期刊等连续性出版物单行本,按该刊的全年整套价格的2倍予以赔偿;赔偿后,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该期刊等连续性出版物的其余各册。
4、撕页、剪裁、污损图书文献,损坏图书、期刊等读物的封皮,视损坏程度按原价1—2倍赔偿。